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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环法罚〔2018〕88号
当事人:番禺南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618712245T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广生路2号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8年7月4日、24日及8月16日调查显示,当事人自2017年8月12日起,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690.91吨废物代码分别为“336-069-17”和“336-101-17”的含铬泥水交由无相应处理资质的广州中滔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2018年12月6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法告〔2018〕88号),并于12月11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和《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3.4.1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20万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创兴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九江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1日
抄送:局辐管处、执法监察支队,市固管中心,南沙区环保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