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
“广州生态环境”
微信订阅号
微博
“广州生态环境”
官方微博
粤商通
“广州生态环境”
粤商通
机器人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穗环法罚〔2018〕82号
【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环法罚〔201882

处罚名称:

名幸电子(广州南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8529日、30日调查显示,当事人废显影液储罐区旁边悬挂标识牌为废铜粉(本来用于存放废铜粉)的危险废物临时周转点,存放了废纸、废胶袋等生活垃圾及空硫酸桶。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12.4.6

处罚结果: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8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名幸电子(广州南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1157083781487

 

 

 

 

法人代表姓名:

和田纯也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12

处罚机关: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00100

当前状态:

正常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18/12/12

备注:

 

 

全文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环法罚〔2018〕82号

 

 

当事人:名幸电子(广州南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083781487

  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工业区广生路

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8529日、30日调查显示,当事人废显影液储罐区旁边悬挂标识牌为废铜粉(本来用于存放废铜粉)的危险废物临时周转点,存放了废纸、废胶袋等生活垃圾及空硫酸桶。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2018928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环法告〔201863号),并于109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8万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创兴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九江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1212

 

 抄送:局辐管处、执法监察支队,市固管中心,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分享到:
微信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