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规字〔2017〕4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环境保护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4号)有关要求,本市决定对柴油汽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Ⅴ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
在2017年7月1日之前已购买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可在2017年7月31日前凭2017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开具的正式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在2017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可在2017年7月3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公交、环卫、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仍按“穗环〔2015〕152号”通知要求执行国Ⅴ排放标准。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除客车以外的轻型柴油车(以下简称“其它轻型柴油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
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已购买的其它轻型柴油车,可在2018年1月31日前凭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开具的正式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在2018年1月1日之前(不含1月1日)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其它轻型柴油车,可在2018年1月3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三、自上述标准正式实施时起,办理新车登记、外地车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本通告所称轻型柴油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使用柴油燃料的车辆;重型柴油车是指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使用柴油燃料的车辆。
五、各机动车销售企业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
六、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的车型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查询。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