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2018〕1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从业单位管理,促进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13号),我局将开展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从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从业单位主要指以下六类:监测检测类、地块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类、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类、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施工类、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类、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类。
请各从业单位按照《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从业单位登记指南(试行)》(附件1)要求,于2018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从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交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表格可到广州环境保护网主页,按“网上办事”-“表格下载”-“其他”的步骤进行下载)。
我局将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从业单位信息予以登记,并在我局网站公布。
附件:1. 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从业单位登记指南(试行)
2. 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从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6日
(联系人:杨宇,古志恒,联系电话:83203687、83203697)
附件:1
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从业单位登记指南(试行)
一、办理依据
(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
(四)《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13号)
(五)《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修复、效果评估文件技术要点的通知》(穗环办〔2017〕149号)
(六)《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的通知》(穗环〔2017〕185号)
二、申请条件(适用范围)
(一)本指南适用于从事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工作的单位。
(二)从业单位业务类型分为六类:监测检测类、地块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类、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类、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施工类、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类、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类单位。
从事监测检测的单位应通过国家计量认证(CMA)和国家级实验室计量认证(CNAS);
从事修复工程实施单位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或环境工程资质;
从事修复项目监理的单位应具有相关工程或环境监理资质。
(三)近三年无环境保护、质量监督、认证认可等部门不良信息记录,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需提交材料
(一)《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从业单位基本情况表》(登记表可到广州环境保护网主页,然后按“网上办事”-“表格下载”-“其他”的步骤进行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工作场所、场地证明(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购买或租赁证明复印件,监测检测类的须提交实验室场地面积、土壤样品保存库的证明材料)
(四)人员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人员社保缴纳证明
(六)其他可以证明从业单位能力、资质、业绩、信誉等的证明材料(如: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过相关项目工作的证明材料、单位已有业绩状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从业单位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提交《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从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及相关证明资料(需同时提交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提交单位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予以公布。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资料受理
联系方式:杨宇:020-83203687,古志恒:020-83203697
传真:020-83203680
电子邮箱:273325501@qq.com
受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广州市环境监控指挥中心11楼1109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局辐管处、市环境技术中心。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