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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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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财规字〔2019〕3号

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广州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0日


广州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本市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35号)、《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粤府办〔2014〕5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和履行生态保护义务,经济发展受到约束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公益林和基本农田的保护补偿,分别适用《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第四条 生态保护补偿坚持谁受益谁补偿,通过政府主导、区域内统筹等补偿方式实现绿色、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的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由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园林、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全市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方案、生态保护补偿年度计划及生态保护补偿范围调整等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对本辖区内的生态保护责任、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多元化补偿措施等负责,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年度实施方案并报送市相应的职能部门留存。

第二章 补偿对象与标准

第六条 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实行目录清单式管理,类型如下:

(一)生态保护红线,对依据相关规定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二)流域水环境,将本市所辖流域跨界断面的水质作为补偿基准,实施流域水环境补偿;

(三)生态公益林,按照《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生态公益林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四)基本农田,按照《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基本农田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五)本市其他生态保护补偿项目确定的类型。

第七条 生态保护补偿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和履行生态保护义务而经济发展受到约束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具体对象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人民政府其他派出机构;

(三)村(居)民委员会;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依法应当获得生态保护补偿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生态保护补偿标准按清单中的类型实行差异化补偿。

(一)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标准。

生态保护红线补偿资金根据各区生态保护红线不同类型占地面积及权重、区财政保障能力以及保护效果考核情况等因素综合计算。

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标准核算方法如下:

某区生态保护红线补偿金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总额×某区生态保护红线折算面积比重

某区生态保护红线折算面积比重=(某区生态保护红线折算面积/各区生态保护红线折算面积总和)×100%

生态保护红线折算面积=(重要土壤保持区+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水土流失、石漠化敏感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一级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保育区+湿地保育区)×1+(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0.8

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市级管理部门在红线范围内发现被相关执法部门认定破坏生态环境的(如毁林、引发森林火灾等)、污染环境的(如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污染物以及产生较大环境影响时间),报经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10万元/宗扣减相应区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金额。

(二)流域水环境补偿标准。

流域水环境补偿资金依据广州市确定(或认定)的跨区河流交界断面、直接入海断面、出市境断面等补偿断面的水质指标检测值与目标值的差额等因素综合考虑,补偿基准暂定每月1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成本、水质改善收益、区支付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入海断面、出市境断面,由市政府行使下游区的权利和义务。

1.对补偿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且与上年年度水质类别相同的,由补偿断面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按补偿基准进行补偿。

2.对补偿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且较上年年度水质类别提高的,由补偿断面下游区对上游区按以下公式额外增加补偿资金,额外增加部分最高不超过月补偿基准:

补偿资金=∑[︱水质指标浓度目标值-水质指标浓度监测值︱/水质指标浓度目标值×各水质指标权重]×月补偿基准+月补偿基准

3.补偿断面水质类别未达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的,由补偿断面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按以下公式核算补偿资金:

补偿资金=max[(单个水质指标浓度监测值-单个水质指标浓度目标值)/水质指标浓度目标值]×月补偿基准

补偿标准核算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牵头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章 补偿资金

第九条 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市、区两级政府分别将年度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逐步统筹节能环保、农林水务、国土海洋气象等领域专项、相关政策性资金,逐步建立健全广州市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资金筹集方案如下:

1.生态保护红线补偿资金。

各区生态保护红线补偿资金总额一年一定,各区应筹集上解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资金由各区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权重50%)、常住人口比重(权重50%)核算,余额由市级财政补充。计算公式如下:

某区筹集上解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资金=生态保护红线补偿资金总额×(某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本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例×50%+某区常住人口占本市常住人口比例×50%)

2.流域水环境补偿资金。

由流域流经的区按照出境水质状况筹集上解,水质未达标的区、水质达标区的下游区向市财政缴纳相应补偿资金,水质达标区通过市财政获得相应补偿资金。

第十条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整治项目、企业环保搬迁改造、产业绿色转型升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专项生活补贴、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经费、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民生和社会公共事业等。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不得因生态保护补偿的实施,取消或者减少对生态保护补偿对象的其他财政投入。

国家、省和市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列入每年市级财政预算。区人民政府承担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一上缴到市财政部门,与市人民政府承担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分配。

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分别牵头核定区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流域水环境补偿等相关数据,拟定具体的年度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市财政根据本办法和经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向区级财政下达。

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区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区人民政府接受的中央、省财政下达的补偿资金按中央、省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生态保护补偿对象范围内不同类型有重叠的,重叠部分不重复补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补偿。

第四章 补偿程序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态保护补偿的申报和审核,与接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方签订承诺书,对承担保护生态环境责任和履行生态保护义务的具体任务做出承诺。

第十四条 补偿范围、对象、标准等发生变化的,补偿对象按初次申报流程重新申报和审定。

第五章 补偿方式拓展

第十五条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探索形成政府主导、区域内统筹的多元化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稳妥有序推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形成损害赔偿与生态保护补偿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构建政府与市场化相结合的补偿体系,探索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补偿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鼓励跨行政区的流域下游与上游、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所在行政区与受益行政区,遵循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思路,实施资金补助,开展定向援助或对口协作,搭建产业转移承接平台,鼓励园区合作,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筹集、拨付等工作,监督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组织总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核准、备案与生态保护补偿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动建立政府与市场化相结合的补偿体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与生态保护补偿有关的环境监测与监察。

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园林、农业农村、水务等业务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做好生态保护红线、流域、生态公益林、基本农田等相关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提出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标准方案并督促实施,做好补偿资金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业务主管部门是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完善项目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对生态保护补偿清单、生态保护补偿方案、生态保护补偿绩效评价结果等重大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按年度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评估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区下一年度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达到或超过生态保护补偿目标的,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接受生态保护补偿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现申报材料造假的;

(二)纳入补偿范围的项目出现环境违法事件的;

(三)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不当的;

(四)其他违反生态保护补偿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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