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函〔2018〕1158号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广东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力实施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8年7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人居环境委)、海洋与渔业局、发展改革委(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局)、科学技术局(委)、财政局(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委)、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