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2020〕87号 局机关各处(室、队),各区分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原省环境保护厅等《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我局组织对纳入2019年度市级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2984家企业进行评价。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评定情况 经评定,2984家企业中,“环保诚信企业”(绿牌企业)71家,“环保良好企业”(蓝牌企业)1206家,“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623家,“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360家,因关闭、搬迁、转型、停产半年以上等原因不评定等级企业724家,具体评价结果见附件。 此外,根据《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穗环〔2018〕198号,以下简称《备忘录》)要求,评价结果将推送至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并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信用广州”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二、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企业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请按照《通知》及《备忘录》有关规定,落实以下分级分类管理措施: 1.对于环保诚信企业(绿牌),要实行联合激励,优先安排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优先安排科技项目立项,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 2.对于环保良好企业(蓝牌),要予以鼓励并引导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在此次评价中,共有指标评价满100分但无绿色附加分的蓝牌企业26家,分别为白云区11家、花都区6家、增城区5家、番禺区2家以及天河区、黄埔区各1家。要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绿色附加指标相关工作,努力推动企业向环保诚信企业(绿牌)发展。 3.对于环保警示企业(黄牌),要实行严格管理,采取约束性措施,加大执法监察频次,从严审批各类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 4.对于环保不良企业(红牌),要实行联合惩戒,加大执法监察频次,暂停各类专项资金补助;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 (二)主动帮扶企业开展环境信用修复。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6个月内,“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要主动帮扶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引导其按照《广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修复指引(试行)》(搜索方式: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文件--广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修复指引),在广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直接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成修复。 附件:2019年度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docx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