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小视频:《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之餐饮场所选址篇)
开办餐饮经营服务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但需注意以下选址要求: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项目除外):
1.居民住宅楼。
2.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是指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3.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任何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任何排放污染物的餐饮服务项目。
特别提醒:关于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性质的认定,建议餐饮场所投资者主动要求产权人或出租人出示不动产权证书,或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查册信息,优先以证书或查册信息载明的不动产性质和规划用途作为是否符合选址要求的判断依据。在商住综合楼进行选址的,还应向产权人、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方等核实商住综合楼是否有配套设立的专用烟道,谨慎规避选址不当投资风险。
【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修正)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3.《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地方性法规,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十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但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项目除外。
法律、法规对餐饮场所选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
3.1.6商住楼 commercialresidentialbuilding 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