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饮场所产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污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排放限值B级标准;禁止向雨水口等雨水设施倾倒。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向所在地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核准,并按《广州市排水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二)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设施覆盖区域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并管理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隔渣、油水分离和生化处理,排入一类控制区的污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放限值一级标准,排入二类控制区的污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放限值二级标准。
【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行政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地方性法规,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餐饮场所产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后方可排放。
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设施覆盖区域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并管理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隔渣、油水分离和生化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和规定后方可排放。
水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职责加强对餐饮场所排水水量、水质的监督检查。
4.《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表1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限值(节选)
5.《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22年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6.《广州市排水条例》(地方性法规,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一)通过居住区的自用排水设施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
(二)商业综合体等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由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
(三)施工作业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
7.《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节选)
(第一时段)
单位为毫克每升(pH、粪大肠菌群、大肠菌群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