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定期保养维护,经营过程中要控制噪声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要求。
(二)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三)容易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餐饮场所应当针对房顶、墙体、地面、门窗、管道等场所不同部位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
(四)每年对餐饮场所开展一次噪声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法律,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二条 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2.《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地方性法规,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餐饮场所的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定期保养维护。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容易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餐饮场所应当对房顶、墙体、地面、门窗、管道等场所不同部位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每年对餐饮场所开展一次噪声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表1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制 单位dB(A)
说明: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按照《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