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备相应数量、符合标准、标识清晰、具有身份识别电子标签的废弃食用油脂和一般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二)废弃食用油脂和一般餐厨垃圾应当分别单独收集并密闭存放,不得混入其他固体废物。
(三)应当设置隔油池、油水分离器等预处理设施并定期维护,做到油水分离,达标排放。
(四)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或粉碎后排入公共水域、厕所或市政排水管道。
(五)与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合同。收运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收运时间、频次、废弃食用油脂收购价格、垃圾种类和数量等。
(六)将餐厨垃圾交由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进行收运,不得交由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和处理。
(七)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排放的餐厨垃圾种类、数量、收运和处置单位等信息。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法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单位有前款...第五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修正)
第十四条 餐饮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餐厨垃圾进行渣水分离;产生含油污水的,应当油水分离。餐厨垃圾和废气食用油脂应当单独分类并密闭存放。
第五十七条 餐饮垃圾产生者或者集贸市场、超市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落实渣水分离、油水分离、单独分类、密闭存放、粉碎脱水等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交接餐饮垃圾、废气食用油脂应当现场核对联单载明事项。联单载明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交接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记载联单并交接。交付方拒绝按照实际情况确认联单的,接收方可以拒绝接收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并及时报告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 餐饮垃圾产生者或者收运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正确履行如实记载或及时报告义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在排放餐厨垃圾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相应数量、符合标准、标识清晰、具有身份识别电子标签的废弃食用油脂和一般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二)废弃食用油脂和一般餐厨垃圾应当分别单独收集并密闭存放,不得混入其他固体废物。
(三)应当设置隔油池、油水分离器等预处理设施并定期维护,做到油水分离,达标排放。
(四)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或粉碎后排入公共水域、厕所或市政排水管道。
(五)与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合同。收运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收运时间、频次、废弃食用油脂收购价格、垃圾种类和数量等。
(六)将餐厨垃圾交由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进行收运,不得交由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和处理。
(七)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排放的餐厨垃圾种类、数量、收运和处置单位等信息。
第三十条 违法责任
...(三)餐厨垃圾产生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落实单独分类、密闭存放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餐厨垃圾产生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由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收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正确履行如实记载或及时报告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