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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污或面临近百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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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6 09:50 来源:广州日报

  市政府常务会议新闻发布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贾政、申卉

  为加快推进广州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切实加强排水排污行为管理,2月5日,16届61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排污行为的通告(修订稿)》(以下简称《通告》)。

  据介绍,原《通告》于2017年5月31日印发实施,2020年7月15日,广州市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原《通告》进行了修订。原《通告》实施以来,水务部门累计核发排水许可证20130个,立案查处排水类案件663宗,罚款2536.52万元;生态环境部门累计核发排污许可证3136个,排污登记48627家,立案查处违法排污案件230宗,罚款2640.45万元。广州市排水工作实现提质增效,为深入打赢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与原《通告》相比,此次修订明确了适用范围、补充完善了上位法依据、修订了适用处罚条款,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执法权限,规范各部门执法行为,明确违法排水排污行为处罚标准,有利于各部门各司其职,提升执法效能,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按照水环境治理“源头控污”要求,需从源头上对所有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整治。因此,本次修订将原《通告》文件名中的“违法排水”完善为“违法排水排污”,进一步明晰《通告》的适用范围,从源头上对所有污染河涌水质的污染物实施治理,推进水环境治理工作。

  根据《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相关企业将面临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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