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1 09:21 来源:“广东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为进一步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展示我省高质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工作成效,广泛宣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内开展了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征集活动。通过地市推荐、专家评选、集体审议等程序,最终决定对“广州市林某、李某非法堆积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自2023年11月起,“广东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通过【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专栏陆续推出相关报道,敬请关注!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该案中,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针对赔偿义务人在监服刑的情况,协同司法部门高效推进磋商程序,并认可场地所有人及承转人主动开展清理处置工作对赔偿义务人责任的减轻效力,推动形成“固废运清、损害查清、责任分清、赔偿付清”的良好局面。
一、基本案情
线索来源
2018年6月,李某在广州市增城区租用一空地,并于同年7月起伙同林某组织运输车辆,从外市拉回塑料废渣等固体废物堆放至空地上。同年8月,经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和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联合组成的执法组调查,涉案空地固体废物堆放总量约2.2万立方米(含现场查获车辆未卸载部分)。
损害调查
2018年8月,属地街道办事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鉴定评估,经过现场调查和检测结果分析,涉案固体废物主要为塑料碎片,含铜、锌、铅、砷等重金属物质,建议及时开展清理和处置工作,避免降雨产生固体废物渗滤液进一步加剧底层土壤污染风险。
磋商情况
李某和林某先后于2019年和2020年被判决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三年三个月。2020年12月,经赔偿权利人广州市人民政府指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同年12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李某和林某两名赔偿义务人发出磋商告知书,因林某在监服刑,2021年2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林某所在监狱寄送磋商告知书并请狱政科转送,两名赔偿义务人均未对磋商建议书作出答复。
诉讼情况
2021年3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因案件现场倾倒、堆放及车辆上装载的固体废物均已清理处置完毕,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诉请赔偿义务人连带承担实际支出的固体废物清理处置等费用共123万余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22年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部支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的诉请,判决已生效。
涉案固体废物清理和处置情况
2019年5月,场地所有人及承转人委托第三方对涉案现场堆放的固体废物进行清理处置,并支付相关费用。2020年12月,属地街道办事处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地块停放的车辆上装载的固体废物进行清理。目前,涉案固体废物已被清理处置完毕。
二、经验启示
修复优先,高效推动清理修复
本案中,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可场地所有人及承转人依法主动清理处置涉案现场堆放的固体废物的效力,只向赔偿义务人追偿属地街道办委托第三方清理处置其余固体废物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事务性费用,及时有效降低生态环境风险的同时,避免了赔偿义务人赔付能力不足导致判决执行难的问题。
惩教结合,践行生态文明理念
本案办理过程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诉请赔偿义务人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不仅使其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同时教育社会公众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实现教育与惩治双重目的。
三、专家点评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支持了原告关于被告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省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效发挥本案的警示教育作用,震慑了违法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强弘)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
整理/广东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