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2024〕9号
广州环投雄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州从化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从化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209-440117-04-01-978861)位于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新潭路437号,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及仓储工程等,主体工程为1条10万t/a的废矿物油再生利用生产线,利用废矿物油生产轻润滑油、基础油、润滑油成品、抽余油、再生尾油。项目已于2023年2月取得《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从化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穗环管影〔2023〕1号)。
广州环投雄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对项目的部分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的选址、性质、处理规模、处理工艺等均不变。主要调整内容为:(1)熔盐炉燃料由原环评批复的“外购轻质柴油(2000t/a)+不凝气(1000t/a)”调整为“本项目产生的轻润滑油(6900t/a)+不凝气(1000t/a)”;(2)本次增加废物代码900-201-08处理量500t/a,废物代码251-005-08由处理量3000t/a调整为2500t/a;(3)再生利用生产线废气处理工艺由“SCR脱硝+布袋除尘器+湿法碱法脱硫”调整为“SCR脱硝+二级SDS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器”,高浓度废水预处理工艺由“隔油+三级气浮”调整为“隔油+四级气浮”;(4)消防水、循环冷却水由依托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一期工程调整为自建2个容量1000m3的消防水罐和1套900m3/h的循环水冷却系统,1000m3和100m3原料储罐优化调整排列顺序。上述调整中,熔盐炉燃料的变化,导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相比原环评批复增加10%以上,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本次调整属于重大变动情形,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总投资为2.4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820万元,主要用于建设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污水处理间、烟气治理设施、油气回收装置、危险废物暂存库、地坪防渗处理及围堰设施、事故应急池等。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变动后,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本次重大变动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高浓度废水经预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渗滤液处理站进水水质要求后,和初期雨水一起排至该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达到相关标准后作为中水回用,不外排;低浓度废水经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于项目循环冷却水补充水,不外排。
(二)熔盐炉燃烧烟气外排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其中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规定的50mg/m3的排放限制要求。
挥发性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污水处理间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标准值。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项目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四)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相关控制标准和管理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控制标准。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定期开展应急联合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六)做好项目废水、废气治理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其稳定、高效运行;同时应布设自动监测系统,一旦发现系统运行数据异常,应及时排查、及时发现故障、及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尽可能避免出现事故排放现象。
(七)经综合评价,项目厂界外设置了11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请积极配合从化区人民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
(八)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按《报告书》要求进行控制。
三、本批复只作为本次项目重大变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定址和建设的依据。项目的变动情况如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要求或者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以相关部门意见为准。
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从化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固辐处、执法处、应急处,从化分局,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环境技术中心,广州粤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