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2024〕8号
广州优美再生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广州报废动力电池材料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报废动力电池材料再生利用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403-440111-17-01-309471)拟租赁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北路888号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厂内预留发展用地及建筑物进行建设运营。项目占地面积约27389m2,建筑面积约36770m2,拟分两期建设。一期拟设1条电池破碎分选线、1条正极修复再生线、1条电芯拆解线、1条极片破碎分选线、1条黑粉循环再造线,年回收处理2.75万吨动力锂电池废料(含电池、电芯、正极片、负极片),处理后生产磷酸铁锂(2080吨/年)、磷酸铁(9620吨/年)、碳酸锂(1700吨/年)、三元黑粉(2854吨/年)。二期利用一期已建生产车间,拟设3条电芯拆解线、2条极片破碎分选线、1条黑粉循环再造线,年回收处理2.12万吨动力锂电池废料(含电芯、正极片、负极片)、7903.784吨动力锂电池黑粉,处理后生产磷酸铁(16350吨/年)、碳酸锂(3300吨/年)、无水硫酸钠(34380吨/年)。
项目总投资3836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00万元,主要用于建设工艺废水、工艺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的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设施。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托于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处理的废气排放标准:颗粒物(含碳黑尘)、二噁英类执行《广州市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值;镍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钴及其化合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氟及其化合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最高允许浓度限值。氨排放限值不超过《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的相关要求。烟气黑度执行林格曼1级。
通过自建废气处理设施处理的废气排放标准:颗粒物(碳黑尘、其它颗粒物)(DA001、DA002、DA004、DA005、DA011)、镍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颗粒物(DA008、DA010、DA013)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钴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最高允许浓度限值;氟及其化合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二噁英类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3排放限值;工艺燃烧尾气中颗粒物、SO2、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的相关要求,烟气黑度执行林格曼1级;锅炉燃烧尾气的颗粒物、SO2、NOx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执行林格曼1级。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标准:颗粒物(含碳黑尘)、氟化物、镍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钴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硫酸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项目产生间接冷却水、浓水、蒸汽冷凝水回用于废气处理设施、间接冷却系统;萃锂废水经预处理(一期项目依托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的三效蒸发器处理,二期项目新增一套蒸发处理系统处理一期及二期萃锂废水)得到萃锂废水蒸发冷凝水,萃锂废水蒸发冷凝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洗地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废水,依托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三级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表2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间接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1水污染排放限值的较严者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至竹料污水处理厂。
(三)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的噪声限值标准,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相关控制标准和管理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控制标准。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定期开展应急联合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六)加强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项目原辅材料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需当天购买、当天使用,不得在厂区内贮存,确保符合《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有关要求。
(八)项目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按《报告书》要求进行控制。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固辐处、执法处、应急处,白云分局,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环境技术中心,广州国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