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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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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环穗审〔2024〕82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跨省转移申请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的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3000吨HW22含铜废物(废物代码:398-051-22,含铜污泥)转至贵溪鑫发实业有限公司处理,许可转移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按照要求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督促运输单位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防止运输过程的环境污染风险,及时核实接受人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情况。

  三、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发现转移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报告我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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