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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沙隧道涉水先行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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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管影〔2024〕3号

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东沙隧道涉水先行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东沙隧道涉水先行段工程为城市快捷路二期工程(东沙-石岗隧道)(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018-440100-48-01-829765)中的涉水先行段下穿珠江后航道隧道部分,该项目呈东西走向,东接海珠区人纸涌,西接荔湾区沙洛涌,总长度为870m。项目主体工程为隧道工程施工,主要包括基槽开挖、基础处理、围堰施工、沉管管节安装及拼接、回填覆盖等;配套工程主要包括浮运航道清淤、临时改移航道清淤、沉管浇筑寄存区清淤、沉管二次浇筑等。项目不设置施工营地,管节砼由商品混凝土拌合站直接供应。项目不进行路面铺装,不具备通车条件,不进行隧道通车后运营期评价。

  项目总投资2716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0万元,占总投资的1.47%,主要用于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充分落实项目设计和《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在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和减缓,从环保角度考虑,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提出环保监督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作业强度,最大程度降低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同时预留资金,根据后续跟踪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三)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强化水上作业施工管理,严格选用悬浮物产生量较小的挖泥船(配套防护罩),委托有资质单位在施工作业期间跟踪监测水环境,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控制施工作业强度。施工船舶配置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贮存装置,舱底油污水储存装置做铅封处理,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上岸处理,严禁排入水体。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置。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及桶、废含油抹布等属于危险废物的,经收集后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疏浚产生的土石方及淤泥,优先交由中山市翠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再利用,不能实现再利用的,在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后方可外抛至指定区域;施工围堰等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施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安装实时监控设施,要求附近通行船只减速慢行,注明突发事故时的应急报警电话。配备围控设备、回收设备和溢油分散剂、吸油毡等材料,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尽快赶到现场,进行围控和回收。

  (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沿线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和群众的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心、担忧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鉴于本项目为先行段工程,不进行路面不铺装,不具备通车条件,你单位应加快推进全线工程进度,按照相关技术导则和标准规范要求编制全线工程环评文件,并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信访处、应急处,海珠分局、荔湾分局,市环境技术中心,广州市怡地环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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