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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2023年度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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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72

市政府办公厅(职能转变协调处):

  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现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评价公告》报送贵厅。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7日

  (联系人:黄金福、张瑞妍,联系电话:38920922、38920636)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行政许可

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

  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现将我局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3年,市生态环境系统共有行政许可事项15项,比2022年新增一项(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事项名称变更一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变更为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具体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转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审批、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统一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发布,事项集成服务100%进驻“一窗”,均已实现网上办理。经统计,市生态环境系统2023年共收到行政许可申请4426件,其中受理4444件(含2022年申请,2023年受理的18件),办结4337件(含企业申请撤回23件),其中审批同意4302件,审批不同意12件。

  (一)依法实施情况。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开展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并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和规范审批程序,严格申请材料审核把关,未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没有清理及修改现行我局行政许可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的要求,配合市政府完成《广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认领实施及2023年版编制工作。

  同时,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及时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办事指南等;梳理市局、分局在省政务服务网发布的行政许可实施清单,指导分局完善清单,保持市局、分局办事指南的一致性。按照广州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大幅缩短审批办理时限,行政许可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压缩80.40%,即办率32.43%(含情形),新增推出2项一件事套餐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二)公开公示情况。

  我局实施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均在广东政务服务网通过标准化、规范化的权责清单、办事指南等形式公开公示,明确并细化了实施主体、依据、程序、条件、期限、收费标准、申请书格式文本、咨询投诉方式等信息,方便群众查阅知悉。目前行政许可事项均实现网上办理,受理及办理过程和结果信息也均可通过网络查询,实行阳光审批,全面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满足群众合理诉求。

  (三)监督管理情况。

  印发《广州市环评审批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面深入查找整治我市环评审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环评审批全过程的监督。印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事项审议委员会工作制度》《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程序(2023年版)》,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环评事项内部审批(审查)行为,完善行政审批集体决策机制,提高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加强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培训指导,提升全市审批部门和环评编制单位业务能力的同时,严格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由专管员负责对申请事项涉及的项目进行核查,并通过电子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及时对办理情况予以公开公示,保障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持续开展动态抽查为主、技术复核为辅的“批前+批后”相结合的质量监管工作,强化对全市环评文件质量的监督管理。开展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查,对25家编制单位进行质控制度、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对存在未落实环评文件质量控制制度、编制质量等失信行为的12家编制单位和15名编制人员进行了失信记分处理。

  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送我局执法部门展开调查。经统计,2023年,我局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开展执法检查3736次,对相对人申请的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环保守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工作情况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未收到行政许可实施相关投诉举报。此外,2023年我局行政许可被申请行政复议1宗,没有被提起行政诉讼。

  (四)实施效果情况。

  行政许可事项均已实现网上办理,材料可邮寄,实现“最多跑一次”要求,企业办事可“零到场”办理。落实“减证便民”要求,梳理规范办事申请材料,取消证明事项,梳理后大幅减少申报材料,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减少60%受理申报材料。我局事项已实现“一窗率”100%,“可网办率”100%,“最多跑一次率”100%,“办事不用跑率”100%,“可快递率”100%。我局积极采取各项措施,规范许可流程,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达到了设立行政许可时预期效果,行政相对人的认可度和满意度较好。

  (五)创新方式情况。

  按国家、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环评受理材料,实施环评分类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存在非原则性问题、短期内能补正的,实行环评“容缺”受理;创新工作方式,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在我市部分区域实现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融合办理、并联审批的基础上,扩大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试点范围,继续探索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有效融合的办理流程;试行打捆审批模式,各区对所在区域内同一建设单位建设多个同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部分市政设施或社会服务业项目,可实施环评打捆审批。2023年7月,黄埔区率先实现环评“打捆”审批,110千伏启学、笔岗输变电工程“打捆”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成为首个享受广东省环评打捆审批红利的项目。

  优化审批流程方面,一是积极推进政务服务能力建设。针对2022年我局按照市政务服务一体化融合工作要求进行线上线下一体化融合的政务服务事项迁移至市一体化平台全流程办理导致办事不便利等问题,开展新平台使用后调研,收集意见建议,加强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系统设置、流程环节及增加个性化需要等,更好地改善办事流程操作。二是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开展新一轮“减材料”专项工作,全面开展证照梳理,落实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的要求,实现全部事项申请材料可电子化。三是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方便企业办事。完成1项高频事项纳入线下“全市通办”,提高办事便捷度。完成设置3个“云座席”并上线服务,实现63项业务“可视化咨询、可视化辅导、可视化业务办理”的全流程政务服务新模式,助力企业少跑腿、办成事。

  (六)推行标准化情况。

  2023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完成3项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二次统筹工作;开展办事指南常态化检查及省市抽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完成25个问题整改;印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更新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环评审批办理规范,统一市局、分局实施的事项名称、实施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受理范围等要素,实现数据准确度与完整度。

  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要求,严格管理已进驻网上中介超市的生态环境部门涉行政审批的5个中介服务事项,积极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工作。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一)第三方技术服务市场较为混乱,部分环评编制单位、环境咨询技术服务单位的技术水平不足,环评工程师挂靠、环评报告数据造假等现象时有发生,环评文件编制、排污许可申请填报质量差,申请材料需反复修改,耗时费力,增加了审批工作量。

  (二)我局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管由许可部门及执法机构分别牵头开展,全过程监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不及时等情况,审批信息和监管信息的畅通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惠企政策宣传推广不够深入。如豁免环评政策宣传不够深入,部分小微企业不清楚项目是否可以豁免环评,不良中介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谋取不当利益。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及有关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技术指导。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环评文件复核及环评编制单位的常态化检查工作;同时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组织开展“送法律、送服务”到企业活动。 

  (二)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能力建设。 

  按照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有关要求,继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能力建设,持续推进材料精简、时限压缩、全城通办等优化便民措施的实施;推进政务电子证照及时签发与共享,进一步实现政务服务便利化,加强信息共享、数据对接及标准化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建设,完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管信息公开公示,进一步畅通有奖举报等社会监管途径,强化与其他职能部门在环境监管方面的联动机制,加强许可信息和事中事后监管信息的关联反馈,完善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环境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等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环境治理新格局。

  (四)进一步加强环保政策法规宣传。

  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多渠道向行政相对人宣传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等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和办事指南。通过入企宣传、组织培训、派发宣传册子等方式,加强环保政策宣传,不断提高企业的环保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企业绿色发展、守法经营。


2023年度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表

序号

审批事项

是否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是否进驻网上办事大厅

全年业务量

实施过程

监督管理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申请量

受理量

不受理量

办结量

审批同意量

审批不同意量

网上受理量

网上全流程办结量

法定办结期限

承诺办结期限

实际平均办结时间(日)

是否向社会公开审批结果

是否公开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是否制定监管标准或制度

开展抽查监管人次

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件数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件数

收到行政相对人有效投诉举报数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包含核与辐射类)

1033

1051   (含2022年申请,2023年受理的18件)

0

946(含企业申请撤回17件)

917

12

1051 (含2022年申请,2023年受理的18件)

946(含企业申请撤回17件)

30

3

3

-

-

-

-

2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65

65

0

63 (含企业申请撤回6件)

57

0

65

63

60

3

3

-

-

-

-

3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0

0

0

0

0

0

0

0

30

1

/

-

-

-

-

4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1

1

0

1

1

0

1

1

60

5

5

-

-

-

-

5

排污许可证核发

排污许可证核发(新申请/重新申请)

425

425

0

425

425

0

425

425

30

7

7

-

-

-

-

6

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

1099

1099

0

1099

1099

0

1099

1099

20

1

1

-

-

-

-

7

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

432

432

0

432

432

0

432

432

20

1

1

-

-

-

-

8

排污许可证核发(补办)

5

5

0

5

5

0

5

5

10

1

1

-

-

-

-

9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40

40

0

40

40

0

40

40

10

5

5

-

-

-

-

10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1

1

0

1

1

0

1

1

20

3

3

-

-

-

-

1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0

0

0

0

0

0

0

0

60

12

/

-

-

-

-

12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申请)

994

994

0

994

994

0

994

994

20

12

12

-

-

-

-

13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20

12

12

-

-

-

-

14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20

10

10

-

-

-

-

15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20

10

10

-

-

-

-

16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请)

20

10

10

-

-

-

-

17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转核准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转核准(废水)

12

12

0

12

12

0

12

12

30

5

5

-

-

-

-

18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转核准(固体废物)

1

1

0

1

1

0

1

1

30

5

5

-

-

-

-

19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0

0

0

0

0

0

0

0

30

1

/

-

-

-

-

20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0

0

0

0

0

0

0

0

20

20

/

-

-

-

-

2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新申请)

3

3

0

3

3

0

3

3

20

4

4

-

-

-

-

2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6

6

0

6

6

0

6

6

20

1

1

-

-

-

-

2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3

3

0

3

3

0

3

3

20

4

4

-

-

-

-

2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

0

0

0

0

0

0

0

0

20

1

1

-

-

-

-

25

固体废物转移许可

固体废物转移许可

71

71

0

71

71

0

71

71

45

3

2

-

-

-

-

26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审批

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

224

224

0

224

224

0

224

224

15

9

9

-

-

-

-

27

放射源转让审批

7

7

0

7

7

0

7

7

15

9

9

-

-

-

-

28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

4

4

0

4

4

0

4

4

15

9

9

-

-

-

-

29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0

0

0

0

0

0

0

0

20

5

/

-

-

-

-

30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0

0

0

0

0

0

0

0

20

1

/

-

-

-

-

31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0

0

0

0

0

0

0

0

20

1

/

-

-

-

-

合计





4426

4444

0

4337

4302

12

4444

4337







3736

262

261

0

  注:表格中选项为是的打“√”,否的打“×”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行政许可

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评价公告

  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和有关要求,现公告本单位2023年度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欢迎您客观、真实地对是否存在以下问题进行反映:

  1. 没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条件进行审批,或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的;

  2. 没有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依据、条件、期限、流程、裁量标准、收费标准和申请材料、申请办法、申请书格式文本、咨询投诉方式等,或公开公示不明确的;

  3. 受理条件和程序不规范,擅自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环节的;

  4. 补正告知不规范,要求多次补充申请材料的;

  5. 办理效率低下,办理流程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以内办理行政许可的;

  6. 不能及时、客观地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的;

  7. 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礼物、好处的;

  8.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员、组织提供服务的,或者要求申请人参加不必要的付费培训、会议等的;

  9.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

  专家评审的事项,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人员、组织的;

  10. 没有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依法有效实施监督检查的。

  如您认为在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存在上述或其他问题,欢迎通过邮件或来信来电反映。我们将对您反映的情况和您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感谢对我市行政许可评价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件: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转变协调处(收)

  邮  编:510032

  电子邮箱:znzbxtc@gzgo.gov.cn

  电  话:020-83126552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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