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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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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办〔2023〕97号

固辐处、环评处、执法处,各分局,固管中心、技术中心:

  为深入推进广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助力广州市“无废城市”高质量建设,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试点延续期间,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市11个行政区,新建危险废物收集项目实施单一项目规模控制及全市项目规模总量控制。原则上,综合收集项目规模不得超过2万吨/年;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等4个中心城区废铅蓄电池收集项目规模不得超过5000吨/年,其他行政区域废铅蓄电池收集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万吨/年;全市上述新建项目(含废铅蓄电池收集项目)规模总量合计不得超过14万吨/年,现有收集试点单位退出或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调整经营规模的,所释放的规模纳入全市新建项目规模总量指标。

  三、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配套开展收集业务,实现小微单一企业产废代码全覆盖,减少危险废物收集运输成本,降低产废单位处理费用。

  四、鼓励试点单位通过整合资源、优化合作等方式,减少同质化无序竞争;鼓励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合理调整经营规模;鼓励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鼓励在厂区出入口、贮存场所等关键点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联网。

  五、为加强环境风险防控,部分具有反应性或易燃性的危险废物不纳入试点范围,具体类别详见附件。

  六、试点单位申报程序、环境管理等工作要求按照《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环〔2022〕88号)要求执行。此前危险废物收集试点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七、本通知印发后,原有试点单位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换发新的《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其中在2023年期间办理过新申请或延续手续的直接换证;上述许可证有效期限统一延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不纳入收集试点范围危险废物类别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

不纳入收集试点范围危险废物类别

序号

废物类别

废物代码

危险特性

备注

1

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

900-401~402-06、900-404-06

易燃性/反应性

3小类

2

热处理含氰废物(HW07)

全部(336-001~005-07、336-049-07)

反应性

6小类

3

爆炸性废物(HW15)

全部(267-001~004-15)

反应性

4小类

4

无机氰化物废物(HW33)

336-104-33、900-027~029-33

反应性

4小类

5

有机氰化物废物(HW38)

261-064~065-38

反应性

2小类

6

含镍废物(HW46)

900-037-46

易燃性

1小类

7

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HW48)

321-024-48、321-026-48、321-034-48

反应性

3小类

8

其他废物(HW49)

309-001-49

反应性

1小类

合计

——

——

——

24小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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