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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修复单位管理要点(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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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2023〕111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修复单位管理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土处)反映。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0日


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修复单位管理要点(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管理,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要点。

  一、适用范围

  本要点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二、从业单位和个人责任要求

  (一)专业能力要求。

  1. 从业单位应配备环境类或土壤类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必要时还应配备水文地质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并在相关报告责任页中体现。

  2. 从业单位应具备开展相关工作所必需的场所,包括必要的办公条件、相关工作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等。

  3. 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4. 从业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等。

  (二)信息填报要求。

  1. 从业单位和个人应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系统”)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 从业单位和个人在提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报告评审或备案前,应在信用记录系统记录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并协助土地使用权人填报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依法将相关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三)成果责任要求。

  1. 从业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结果负责。

  2. 从业单位委托技术服务的,应遵循“谁委托谁把关”原则,对受托方的资质、技术能力及形成的成果进行审核,并签订合同明确技术质量保障相关要求。受托方按照约定对相关活动及所形成的成果负责,委托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从业单位和个人在从业过程中,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人员,在报告责任页落实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编制、审核、审定人员签字并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出席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组织的报告评审会,汇报并接受专家质询。

  (四)监督检查要求。

  1. 从业单位和个人应在实施采样监测前5个工作日按相关要求填报地块相关信息及采样分析工作计划,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组织的事中监管工作,并按要求对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2. 从业单位和个人应依法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组织的其他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并按要求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职能部门监督管理

  (一)报告评审管理。

  1. 从业单位和个人按《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21〕53号)要求填报信息后,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方可受理其承担或参与的相关技术报告评审申请。

  2.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广州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土壤修复(含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问题改正及复核情况等作为判断报告质量的重要依据,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完成改正、复核的报告,不予通过评审。

  3.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按职责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定期对评审通过情况进行汇总。报告质量严格按照附件1进行评价。

  4.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实施监督检查或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不予通过评审,并对相关问题依法查处。

  (二)评审后抽查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及修复方案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等相关要求对各分局已完成评审的调查报告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质量监督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分局应督促责任人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涉嫌违法的,依法处理。

  (三)日常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按职责实施从业单位日常监管,日常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填报、形式审查、评审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详见附件2。定期对日常监管情况进行汇总。

  (四)信息管理与应用。

  1.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按要求在信用记录系统中记录从业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信用记录系统向社会公开从业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业绩信息、报告评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虚假业绩信息举报核实情况。

  2.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定期将报告评审情况及日常监管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将报告评审通过汇总情况在官网统一公布,并视情况将日常监管负面典型案例公开(附件3)。对工作不负责、成果质量差的从业单位和相关个人,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视情况通过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加强教育约束,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对其从业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对存在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从业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规定严肃处理。

  四、公众参与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或个人在本市涉嫌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的,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广州生态环境”、网站“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投诉举报页面和信用记录系统等渠道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二)鼓励环境保护行业相关协会商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探索制定从业单位管理相关行业标准,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开展从业单位和个人专业能力评价,开展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推动并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三)鼓励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业主单位登录信用记录系统,查询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或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获取报告评审通过情况、负面案例等信息,选取合适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相关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本要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局此前相关规定如有不一致的,以本要点为准。

  (二)如国家、广东省或我局制定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相关新政策和要求,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1

报告质量评价表


表1-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评价表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评审专家


工作单位


序号

评审指标

审查内容

评价

1

污染

识别

1.工业生产等涉及污染的各历史阶段均开展污染识别,并有支撑材料(如地形图、卫星图、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品原辅材料种类,储罐和污染治理设施,化学品和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置设施等污染源分布图、地下水流向图等)。
2.疑似污染区、污染介质、特征污染物等分析合理、充分,未遗漏原生产企业的主要工艺或工艺明显不合理,不存在特征污染物、重点区域识别的遗漏或判断错误的问题。

3.人员访谈未遗漏关键人员。

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调查内容包含了7个“是否”。

5.其他污染识别未出现重大遗漏。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

采样

布点

方案

1.总体要求:地块面积≤5000 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 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
2.初步采样调查阶段

①工业企业地块

a)对于工业企业地块的重点调查区域,采用分区布点法划分采样单元(单个采样单元面积不超过1600 m2)布设采样点位。

b)对于历史上未包含上述重点区域建设内容且未发生过污染事故的生活和办公等其他区域,单个采样单元面积不超过10000 m2

②旧村城市更新改造地块

a)村级工业园按每1600 m2(40m×40m网格)不少于1个监测布点。地块内的重点行业企业,每家企业至少须布设3个土壤监测点,样点具体位置须接近区域内疑似污染点位。

b)天然植被及人工种植区域原则上单个采样单元面积不大于10000 m2

c)居住、商业用途区域不少于三个土壤监测点位,采样密度不低于绿色种植区域的布点要求。

③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地块

a)农用地邻近重点行业企业时,相关相邻区域应按照每个采样单位面积不大于1600 m2进行。

b)其他区域或周边未涉及重点行业企业的农用地土壤布点采样,按照旧村城市更新改造地块中天然植被及人工种植区域的要求进行。

3.详细采样调查阶段

对于连片污染区域的加密布点每400 m2(20m×20m网格)不少于1个,对于孤立的超标点位,应加密至每100 m2(10m×10m网格)不少于1个。

4.地块内存在外来堆土且存在污染风险的,每500 m³采集不少于1个样品。

5.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初调时特征污染物地下水超标,土壤中该指标达标,已针对地下水超标指标开展了土壤详细调查。

□符合

□不符合

3

土壤

采样

要求

1.初步采样分析的采样点位布设以捕获污染为原则,已布设在区域内的关键疑似污染位置,与污染源距离不大于5m。

2.地下输送管道及沟渠采样位置为管道或沟渠边2m范围内。

3.工业企业用地初步调查采样深度:

A.到达第一饱和含水层并穿透填土层;

B.对于重点行业企业用地采样深度满足5-8m,历史较长的还应达到8m;地下罐(槽、池体)、地下管道及沟渠周边采样点的采样深度超过其底部以下3m;

C.采样深度小于5m,有详细说明并提供依据。

4.其他用地采样深度不宜小于3m。

5.工业企业用地详细调查采样深度

根据初步采样分析成果有针对性地设置土壤采样深度范围,最大采样深度为未受污染(因地质成因造成的除外)。

6.工业企业用地初步调查采样分层:

A.采样深度已扣除地表非土壤硬化层厚度,已采集0-0.5m表层土壤样品;

B.0.5-6m土壤采样间隔不超过2m;

C.不同性质土层有至少采集一个土壤样品,地下水位线附近至少有一个土壤采样点。

7.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每个钻孔采集了至少4-5个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其他用地采集了至少3个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

8.旧村城市更新改造地块中

A.村级工业园区域:原则上每个钻孔采样深度应不少于5m(或者到达微风化层),至少采集4个样品;

B.天然植被及人工种植区域:采样深度以1m为宜,一般分两层采集样品,深度分别设置在0-0.5m和0.5-1m。

C.居住、商业用途区域:钻孔采样深度宜为3m,至少采集3个样品。

□符合

□不符合

4

地下水采样

要求

1.地下水点位有在地下水流向上游、地下水可能污染较严重区域和地下水流向下游分别布设采样点位。
2.地下水样品采样深度在监测井水面0.5m以下。
3.对于存在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LNAPL)污染的地下水,取样位置在含水层顶部;对于存在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DNAPL)污染的地下水,取样位置在含水层底部。
4.详细调查区域的地下水采样点位数满足每6400m2不少于1个;
5.用于确定修复范围的地下水水井应进一步加密布设,采样单元面积不大于1600m2

□符合

□不符合

5

异常

点位

排查

(如有)

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第1部分 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DB4401/T 102.1—2020)中的启动条件、排查方法。

□符合

□不符合

6

监测

因子

1.土壤必测项目已按《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表1执行,土壤的特征污染物均已检测。

2.地下水特征污染物已涵盖土壤中的特征污染物。

3.根据污染识别结果,无遗漏特征污染物或特征污染物与识别结果一致。

□符合

□不符合

7

筛选值选取

1.选取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中对应污染物的筛选值。

2.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未涉及到的污染物,已按照《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并采用全暴露途径、HJ25.3参数推荐参数值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符合

□不符合

8

监测

数据

及质控

1.样品保存、流转、运输过程较规范。

2.样品检测方法现行有效,检测过程符合相关要求。

3.监测数据(包括质控数据)不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4.质控数据的数量满足要求。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9

报告

质量

及附件

1.不存在报告逻辑、表述、文字等方面出现严重错漏,导致不支撑报告结论的情况。

2.主要附件、图件齐全。

3.所附材料可以支撑调查工作,未发现存在明显问题、可能导致影响调查结论的情况。

□符合

□不符合

10

其他

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调查结论的重大问题。

□符合

□不符合

结论

报告是否通过

□通过     

□原则通过

□不通过

专家意见: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注:①对表格中的评审指标进行逐项评价,不得缺项。

    ②1个(含)以上评审指标判定为“不符合”的,则结论为“不通过”。


表1-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质量评价表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评审专家


工作单位


序号

评审指标

审查内容

评价

1

地块资料回顾及危害识别

1.地块环境调查资料满足风险评估要求:

A.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范围明确;

B.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数据已进行统计分析。

2.关注污染物的确定合理,无遗漏。

3.根据地块现行有效的土地利用规划开展风险评估,若无明确规划则按照第一类用地进行风险评估(例如公园绿地未明确是否为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

暴露情景及暴露途径

1.暴露情景、暴露途径

A.表层土壤暴露途径应选择DB4401/T 102.7表1中的1~6,不开挖或不扰动的下层土壤暴露途径可选择表1的5~6。

B.地块污染土壤可能需要进行开挖、扰动或再利用方式不明确的,原则上整体按照所有暴露途径进行评估。

C.地块污染土壤开展分层风险评估的,分层方式应以相关行政部门认可的文件为依据,并作为风险评估报告的附件。

D.地块所在区域及周边有饮用地下水情况的,地下水暴露途径应选择DB4401/T 102.7表1的7~9,不饮用地下水的可选择表1的7~8。

E.特定用地方式下的主要暴露途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如绿地与广场用地(G)中的第二类用地情景,若不存在封闭空间的室内暴露,可不考虑吸入室内污染物相关的暴露途径。

2.暴露参数

A.暴露参数优先选择所在地区域性参数,缺乏本地区域性参数的,可参考HJ25.3中的推荐值。

B.DB4401/T 102.7要求需实测的参数(例如,土壤容重、有机质含量、含水率、颗粒密度,地下水埋深,污染源区面积、宽度等)进行了实测,且实测方法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污染区域内不少于3个勘探点)。

C.已说明参数的来源及选择依据。

□符合

□不符合

3

毒性评估

1.关注污染物的毒性参数和理化性质参数参考HJ 25.3、DB4401/T 102.7中的推荐值;HJ 25.3、DB4401/T 102.7未规定的,参考国内其他风险评估相关规范的参数推荐值。

2.以上均未规定的,引用了地方相关规范或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具有较高认可度的参数值,并经充分论证适用于本地块风险评估。

3.石油烃(C10-C40)采取相对毒性较高的芳香类(C10-C16)段的毒性参数代表石油烃(C10-C40)进行风险评估。对原油类、汽油类、柴油类、润滑油类、混合油类,采用石油烃分段评估的方式开展风险计算,按照DB4401/T 102.7中表D的推荐分配比例和参数值进行各碳段风险评估。

4.已说明数据来源及选择依据。

□符合

□不符合

4

风险评估表征

1.优先选择国家导则推荐模型,如选择其他模型,合理说明原因。

2.致癌风险可接受水平(不大于10-6)、非致癌危害商(不大于1)设置合理。

3.应根据每个采样点样品中关注污染物的检测数据,选择最大值计算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和危害商。

□符合

□不符合

5

修复目标与修复范围

1.取基于致癌效应、非致癌效应的风险控制值中的最小值作为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如涉及饮用水源或采用污染土壤与地下水协同修复治理模式的,取基于致癌效应、非致癌效应、保护地下水的风险控制值中的最小值作为土壤风险控制值。

2.原则上用风险控制值作为土壤修复目标值,风险控制值低于筛选值,采用筛选值作为修复目标值;修复目标值应小于GB36600风险管制值。

3.如当地土壤背景值高于筛选值和风险控制值,则选取背景值作为土壤修复目标值。

4.地下水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值参照HJ25.6相关规定确定。

5.采用基于土壤气浓度或挥发通量、人体可给性测试推导的修复目标值应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制定指南(试行)》相关要求。

□符合

□不符合

6

风险管控和修复范围

1.采用无污染点位连线法或污染物浓度插值计算法进行确定,后者给出合理的参数和计算过程。

2.土壤修复范围根据不同污染深度分别划定,提供了修复范围总图和分层图示,确定了拐点坐标(地形起伏较大的还应给出高程),估算的污染土壤量基本合理;

3.地下水修复范围和深度确定合理,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范围在水平方向上采用无污染点位连线法或污染物浓度插值计算法进行确定;垂直方向上根据目标污染物特点、受污染含水层分布特征确定,并已提供污染范围图。

□符合

□不符合

7

报告质量及附件

1.不存在报告逻辑、表述、文字等方面出现严重错漏,导致不支撑报告结论的情况。

2.主要附件、图件齐全。

3.所附材料可以支撑评估工作,未发现存在明显问题、可能导致影响评估结论的情况。

□符

□不符合

8

其他

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问题

□符合

□不符合

结论

报告是否通过

□通过     

□原则通过  

□不通过 

专家意见: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注:①对表格中的评审指标进行逐项评价,不得缺项。

    ②1个(含)以上评审指标判定为“不符合”的,则结论为“不通过”。

  

表1-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含风险管控)

效果评估报告质量评价表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评审专家


工作单位


序号

评审指标

审查内容

评价

1

地块基本情况

1.对地块基本情况进行了概述,明确了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和深度等。

2.对风险评估报告的规定风险管控和修复范围、位置、深度、土壤量进行分析,对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进行了回顾,明确了修复与管控目标、修复与管控范围、位置及其拐点坐标、修复工程量、工艺流程、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

工程实施情况

1.对风险管控与修复实施情况进行了描述,明确了工程基本情况、总平面布置图、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技术路线,工程实施内容(包括采用的修复与管控技术与工艺,工程实施过程,修复后土壤的处置,二次污染及风险防控措施,修复工期等内容,并提供相应的工作照片或证明文件),异位修复工程各施工环节的工程量统计(污染土壤清挖、运输、处置及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等环节,应达到土方平衡),并分析了工程实施与修复方案的一致性。

2.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包括修复过程环境保护措施内容及效果、风险防范措施内容及效果、环境污染监测内容及监测结果的分析与评价、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施工期间公示情况,并分析了修复方案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3.修复过程主体工程、环保措施有变更时,提供变更说明或修复调整方案,变更理由充分,并得到监理认可;涉及重大变更的,已报原备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

更新概念模型

1.开展了资料回顾、现场踏勘、人员访谈。

2.结合工程实施后的地块特征,对地块概念模型进行了更新,包括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概况、关注污染物和污染范围的变化情况、地质与水文地质情况、潜在受体与周边环境情况等信息。

3.更新后的地块概念模型可作为确定效果评估范围、采样节点、布点位置等的依据。

□符合

□不符合

4

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布点采样

1.基坑清挖效果评估

A.清挖范围与深度满足经评审的风险评估报告和经备案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要求。

B.在基坑清挖之后、回填之前进行采样。

C.基坑底部采样单元最大面积不超过400m2,最少采样点数量满足HJ25.5要求。

D.侧壁采样单元最大长度不超过40m,最少采样点数量满足HJ25.5要求。

E.基坑深度大于1m,侧壁进行垂向分层采样,第一层为表层土(0-0.2m),0.2m以下每1-3m分一层,不足1m时与上一层合并。各层采样点之间垂向距离≤3m。

2.土壤异位修复效果评估

A.对原地异位修复后土壤原则上每个采样单元不应超过500m³,最少采样点数量满足HJ25.5要求。

B.考虑修复效果空间差异,在修复效果薄弱区增设采样点。

B.筛上物等,每500m³不少于2个样品。

C.采样节点设置合理。

3.土壤原位修复效果评估

A.对原位修复工程措施效果的监测,每个监测点位代表的地块面积不大于100m2,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不超过200m³。

B.对原位修复边界监测,根据地块大小和污染强度,将修复范围四周等分成段,每段最大长度不超过20m。

C.垂直方向上采样深度不小于调查评估确定的污染深度以及修复可能造成的污染物迁移的深度,采样间隔按照详细采样工作垂直方向采样间隔要求进行。

D.采用热处理修复技术的,效果评估监测温度与周边土壤温度差值小于10℃。

E.采样点位覆盖高浓度污染物聚集区、修复薄弱区。

F.采样节点设置合理。

4.土壤修复二次污染区域

A.采样布点覆盖所有潜在的土壤二次污染区。

B.参照基坑底部、侧壁的采样方法进行采样。

C.采样节点合理。

5.地下水原位修复效果评估

A.修复范围上游地下水采样点不少于1个,修复范围内采样点不少于3个,修复范围下游采样点不少于2个。修复效果评估范围内部采样网格不大于80m×80m,存在非水溶性有机污染或污染物浓度较高的区域,采样网格不大于40m×40m。

B.采样点优先设置在修复设施运行薄弱区、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不利区域等。
C.利用场地环境调查和修复过程建设的监测井,其数量不超过效果评估时监测井总数的60%。

D.达标初判阶段至少连续采集4个批次的季度监测数据,初步判断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稳定达标且地下水流场达到稳定状态时方可开展效果评估。

E.效果评估阶段至少采集8个批次样品,采样时间至少1年,原则上采样频次每季度一次,两个批次之间间隔不少于1个月。

6.地下水异位修复效果评估

A.对地下水污染抽提范围内的效果评估监测采样参照地下水原位修复效果评估监测采样方法执行。

B.对抽提后修复完毕的地下水,效果评估监测采样方法按以下执行:①采用序批式处理方式对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每1个批次地下水为1个采样单元。②采用连续处理方式对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时,在单日施工周期内于出水口位置每2h采集一个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③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地下水不采用混合取样。

7.风险管控效果评估

A.工程实施效果评估,通过资料审查、现场审查、监测等方式,评估措施有效。

B.工程性能指标按照修复方案要求进行了落实,并出具了评审通过的专项验收专家意见。

C.污染物指标采集4个批次数据,建议每个季度采样1次,也可根据风险管控工程设计标准适当优化采样间隔,但应涵盖地下水丰、平、枯水期。

D.结合风险管控措施的布置,在风险管控范围上游、内部、下游,以及可能涉及的潜在污染区域设置了地下水监测井。

□符合

□不符合

5

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

1.土壤修复效果评估

A.实际完成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量原则上应大于或等于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污染土壤量。

B.基坑土壤、原位处置土壤、原地回填的修复后土壤评估标准值与地块风险评估、修复方案中确定的修复目标值一致。

C.存在相邻基坑时,考虑了相邻基坑土壤中的目标污染物。

D.评估方法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明确是否达到了修复效果。

2.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

A.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标准合理,评估方法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B.明确是否达到了修复效果。

3.风险管控效果评估

A.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监测指标应涵盖修复方案中提出的各类目标污染物。

B.评估方法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C.工程指标满足设计要求或不影响预期效果。

D.风险管控措施下游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

E.固化/稳定化后土壤中污染物的浸出浓度满足接受地地下水用途对应标准或不会对地下水造成危害。

□符合

□不符合

6

后期监管建议

1.对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未达到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地块、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未达到GB/T14848中地下水使用功能对应标准值等情况提出后期环境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

2.对需要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制定了合理的长期环境监测方案,监测介质合理,采样点布设、监测指标、监测节点与频次等符合规范要求,长期监测的终止条件明确、合理。

3.对需要进行制度控制的地块,制定了合理的制度控制方案,制度控制的终止条件明确、合理。

□符合

□不符合

7

监测数据及质控

1.样品保存、流转、运输过程较规范。 

2.样品检测方法现行有效,检测过程符合相关要求。 

3.监测数据(包括质控数据)不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4.质控数据的数量满足要求。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8

报告质量及附件

1.不存在报告逻辑、表述、文字等方面出现严重错漏,导致不支撑报告结论的情况。

2.主要附件、图件齐全。

3.所附材料可以支撑效果评估工作,未发现存在明显问题、可能导致影响效果结论的情况。

□符合

□不符合

9

施工及报告质量

风险管控、修复工作过程及报告符合相关要求,无重大质量问题。

□符合

□不符合

10

监理及报告质量

环境监理工作过程及报告符合相关要求,无重大质量问题。

□符合

□不符合

11

其他

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调查结论的重大问题

□符合

□不符合

结论

报告是否通过

□通过

□原则通过

□不通过

专家意见: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注:①对表格中的评审指标进行逐项评价,不得缺项。

    ②1个(含)以上评审指标判定为“不符合”的,则结论为“不通过”。


  附件2

日常监管内容


表2-1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内容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要点

问题类型

1

信息填报

  报告提交评审和备案前,所提交申请评审的报告未按时填报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一般问题

2

形式审查

  提交评审申请时报送函、申请表、承诺书、基本信息表、信息公开口径(效果评估除外)、报告及附件(效果评估附件还应包含施工总结报告、环境监理报告)、报告简本(阶段性效果评估除外)、矢量电子数据、光盘(含所有申请材料,单个文件须小于50MB)等材料不齐全。

一般问题

3

  所提交申请评审的报告形式不规范(如,未胶装成册的,未同时加盖从业单位和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公章的,未加盖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骑缝公章的,未明确项目负责人、各分项工作承担者、报告审核、审定人员信息及亲笔签字等)。

一般问题

4

评审管理

  所提交申请评审的报告因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不符合相关编制大纲要求等原因达不到上会条件,生态环境部门初审不通过被退回。

一般问题

5

  与报告送审稿相比,上会报告汇报稿存在明显修改。

一般问题

6

  评审后报告未及时完成修改并提交复核(不含已申请延期)。

一般问题

7

监督管理

  在实施采样监测前5个工作日未按相关要求填报地块相关信息及采样分析工作计划。

一般问题

8

  在评审或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提交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对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改正不到位。

一般问题

9

  从业单位和个人信息存在弄虚作假。

重大问题

10

  从业单位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

重大问题

11

  拒绝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

重大问题

12

  在开展相关活动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或环境事故。

重大问题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视情定性

注:以上日常监管项目按次评价,多次出现审核要点所列一般问题或发现严重问题的,视情况对从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件3

  

从业单位报告评审及负面案例通报表


表3-1 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报告

一次性通过率统计表(XXXX年XX月—XXXX年XX月)

序号

单位名称

报告总数

(含联合编制)

一次性通过率(%)

调查报告

(无污染地块)

调查报告

(有污染地块)

风险评估报告

效果评估报告

数量

一次性通过率(%)

数量

一次性通过率(%)

数量

一次性通过率(%)

数量

一次性通过率(%)

















































  注:统计时间范围内,如某单位未提交某类型报告,则该类型报告对应表格内填写“-”。

  

表3-2 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

负面典型案例(XXXX年XX月- XXXX年XX月)

序号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报告名称

存在问题

备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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