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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从化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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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管影〔2023〕1号

广州环投北部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州从化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从化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为2209-440117-04-01-978861)位于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新潭路437号,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条废矿物油再生利用生产线,生产规模为10万吨/年,由主体工程(再生利用装置区,包括熔盐炉、减压塔、真空塔、深拔塔、萃取塔、闪蒸塔、精制塔、高压回收塔、低压回收塔、汽提塔、吸收塔等)、仓储工程(储罐区、危废暂存库)、公辅工程、环保工程(包括废水处理系统、废气处理系统等)组成,总投资约2.49亿元。

  该废矿物油再生利用线处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1大类(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2个行业(精炼石油产品制造、非特定行业)中15种废物代码的危险废物,具体废物代码详见《报告书》。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高浓度废水经预处理系统处理后,排至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中冲厕、车辆冲洗标准的较严者后作为中水回用,不外排;低浓度废水经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于项目循环冷却水补充水,不外排。

  (二)熔盐炉燃烧烟气外排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其中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中新建燃气锅炉要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达到50mg/m3的要求。

  挥发性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污水处理间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标准值。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项目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四)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项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进行管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设置事故应急池、储罐区设置围堰、雨水排放口及排入第七资源热力电厂的污水管前设置截留阀和在线监控报警装置等;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定期开展应急联合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六)积极配合从化区人民政府,做好390米环境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项目投产前应确保项目周边390米防护距离内无敏感建筑。

  (七)该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按《报告书》要求进行控制。

  (八)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严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从化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固辐处、执法处、应急处、从化分局,市环境技术中心,广东江扬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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