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办〔2022〕48号
各处室,各分局,监测站,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件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我局编制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局机关、各分局、监测站、各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以下简称依申请公开)工作。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粤办函〔2020〕42号)。
三、工作职责
合作处负责市局依申请公开工作;统筹案件收件、转办、办理、发件工作;会同承办部门开展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配合提供案件所需的收件、发件等证据材料。
法规处负责对承办部门提出的市局政府信息公开拟办意见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指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市环境技术中心配合省、市有关部门开展依申请公开系统在局网站公开的工作,主要包括依申请公开系统公开栏目的设置、维护等事宜。
局机关各处室、监测站、各直属单位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政务公开的具体实施,依申请公开请求的依法办理。
各分局参照市局的做法,规范本单位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及流程,依职责做好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 申请接收。
合作处接受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网站等渠道向市局(含监测站、各直属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分局接受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网站等渠道向各分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件办理过程中,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监测站、各直属单位不得推诿,应做好案件办理跟踪,直至案件办结。
(二)申请处理。
1.市局受理的依申请公开案件。
申请人向市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本局制作或保存的,合作处引导其向制作或保存的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市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本局制作或保存的,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和合作处的建议,确定依申请公开案件的主会办部门并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理时限。
(1)由市局承办。
主办部门汇总各会办部门提供的情况材料后,形成答复意见,经法规处会签、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送合作处。答复意见应做到与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一一对应,且需规范引用《条例》相关规定。
合作处根据答复意见形成答复稿,呈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按照申请人确定的获取方式送达申请人。最终答复材料由合作处在依申请公开系统办结。
(2)由分局承办。
申请内容经市局相关处室(单位)确定为各分局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且市局不掌握相关情况,由分局主办。市局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分局处理。
各分局承办科室拟制答复稿后,经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按照申请人确定的获取方式送达申请人。最终答复材料由分局通过局OA事项流转表或粤政易送合作处在依申请公开系统办结。
2.分局受理的依申请公开案件
(1)由分局承办。
申请内容确定为分局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分局办理该案件。
(2)由市局承办。
申请内容确定为市局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且分局不掌握相关情况的,分局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局OA事项流转表或粤政易将申请材料转送合作处,由合作处按照市局承办的流程及时限答复经办人,并按照申请人确定的获取方式送达申请人,最终答复材料由合作处发受理该件的分局在依申请公开系统办结。
(3)申请内容确定为市内其他分局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且受理该件的分局不掌握相关情况,受理该件的分局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局OA事项流转表或粤政易将申请材料转送掌握相关政府信息的分局,由掌握相关政府信息的分局制作答复文书,并按照申请人确定的获取方式送达申请人,最终答复材料发受理该件的分局在依申请公开系统办结。
五、其他情况
(一)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件,市局承办处室(单位)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并依照《条例》相关规定提供答复意见给合作处。
市局受理分局承办和分局受理的依申请公开案件,由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的分局向相关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并按照本指引第四点工作流程办理。
(二)由市局承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果申请内容不明确,由承办处室(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将要作出补正告知书的意见及需要补正的事项,通过局OA事项流转表或粤政易提供合作处,由合作处拟制补正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市局受理分局承办和分局受理的依申请公开案件,由承办分局向申请人作出补正告知书并按照本指引第四点工作流程办理。
六、注意事项
(一)本局依申请公开案件的保密审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本局保密工作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申请人不服答复文书的,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规定执行,并按《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议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穗环〔2021〕11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原广州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印发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穗环办〔2016〕93号)与本指引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指引规定为准。
(四)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