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2021〕11号
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海珠湾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海珠湾隧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为2020-440100-48-02-106584)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番禺区,为城市主干道,北接现东晓南高架桥,南至南浦大道,长约4.35公里。主线隧道双向6车道、主线桥双向4车道、主线路基双向12车道,主线设计车速60公里/小时,匝道与辅道设计车速为40公里/小时。项目总投资约116771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13.23万元。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提出环保监督要求。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时清运和处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做好施工弃土弃渣和建筑垃圾处理处置。施工期工地要严格落实“6个100%”扬尘控制措施。
(二)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安装全封闭式声屏障、直立式声屏障、隔声窗等措施减缓项目噪声影响。
加强沿线敏感点噪声影响跟踪监测,根据营运期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降噪措施。
(三)加强沿线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严格控制施工用地范围,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落实相关的生态恢复措施。
(四)加强与项目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做好信息公开,保障其合法环境权益。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局执法处、海珠分局、番禺分局,市环境技术中心,广州国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