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2021〕31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业务办理有关情况的通知
广州市各固体废物产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以及第八十二条“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的规定,规范我市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贮存处置申请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81号)的规定,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我局实施“固体废物转移”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范围包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和“固体废物(不包括危废)跨省贮存处置许可。”
(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我局提出申请,请在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的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服务事项查看办事流程并进行在线申办。
(二)固体废物(不包括危废)跨省贮存处置申请。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单位应当向我局提出申请。请在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的固体废物转移许可(不包括危险废物)服务事项查看办事流程并进行在线申办。
上述两项申请也可通过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的【政务服务】入口进入申办。纸质申请资料均应提交至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属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前审核。
二、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程序(试行)》,转移固体废物至省外利用的,应当在实际转移前将固体废物转移计划、利用合同、接受单位营业执照上传至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备案。网址为https://www-app.gdeei.cn/gfjgqy-rz/login,详细操作指引于平台【跨省利用备案】模块获取。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