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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承接46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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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现将其中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承接的省级46项行政职权事项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承接部门
  此次承接46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均为委托事项(详见附件),承接部门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实施时间
  46项委托事项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2021年3月15日前省有关部门已受理的申请项目继续完成办理。
  三、责任划分
  对委托事项,由委托人承担受委托部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受委托部门追责。受委托部门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部门自行承担。

  附件:承接46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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