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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行为记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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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评决定〔2021〕番禺17号

深圳市睿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XTUU58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四路2号安博科技宝龙厂区2号厂房606-42

  法定代表人:蓝伟雄

  一、失信行为事实

  我局(番禺分局)在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主持编制的《广州冠一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不干胶制品18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2k5915)存在以下问题:1.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清晰、前后不一致;2.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分析不全,缺地下水防渗分析;3.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不符合规定;4.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分析不全;5.环境风险影响分析错误;6.全文多处纰漏。

  以上事实,有广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网上审批系统《广州冠一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不干胶制品18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电子版)等证据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9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番禺分局)于2021年3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处理告知书》(穗环评告知〔2021〕番禺8号),告知失信事实、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期限内向我局(番禺分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二、失信记分及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六)、(八)、(十)项、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5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目前广州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广州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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