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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夯实各方责任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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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领导小组办〔2020〕32号

广州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夯实各方责任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港务局,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广州供电局,各相关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生命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有关要求,夯实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监管相关责任,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机关、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编制环评文件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并在相关专项规划报批前,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http://114.251.10.92:8080/XYPT/)等方式,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全过程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如实提供全面、真实的项目情况,并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自行编制环评文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编制单位的相应责任。

  二、编制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编制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确保环评文件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同时应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完整档案,并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

  三、审批(审查)部门应当强化对规划编制机关、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审批(审查)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划编制机关、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应按程序进行处理处罚,并将相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沿阵地,是推动我市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的重要抓手。规划编制机关、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审批(审查)部门应各负其责,联合把关,共同保障环评文件质量。

广州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20年5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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