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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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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202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的工作要求,现就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位于广州市辖区内,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实施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属于2017-2019年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见附件1。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除上述情形,纳入《名录》的现有排污单位,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2。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核发部门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含各区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联系方式见附件3。

  四、办理程序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国家平台打印出来的书面申请材料。核发部门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五、法律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其他说明

  (一)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办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pdf

      2.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pdf

      3.广州市排污许可业务咨询电话.docx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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