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函〔2018〕3746号
依利安达(广州)电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闲置一期3#全板外102C等8个化气塔的申请(网办申报号:WK1812008)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因订单不足,部分生产线需暂停使用,对应的8个化气塔需要闲置且短期内不会启用的情况,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意你公司于2019年1月1日12时至12月31日12时闲置一期3#全板外102C、一期1#图形电镀外103A、三期内层前处理内301、三期内层蚀刻1内302A、三期内层蚀刻2内302B、三期内层棕化1外303A、三期绿油低温炉外307、三期白字焗炉外312等8个化气塔。
二、上述8个化气塔闲置期间,你公司不得启用对应的生产线,并请配合我局执法监察支队做好监管工作。如需恢复使用化气塔,请在恢复使用前及时报告我局。
三、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黄埔区环保局,市环保局机控处、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