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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暂停运行龙归污水处理系统人和1号泵站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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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函〔2018〕3634号


广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暂停运行所属龙归污水处理系统人和1号泵站的申请收悉(网办申请号:WK1811004)。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所属的龙归污水处理系统人和1号泵站集水池淤积严重需清淤的情况,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意龙归污水处理系统人和1号泵站于2019年1月10日8时至1月12日0时暂停运行。
    二、在龙归污水处理系统人和1号泵站暂停运行期间,请你公司落实以下工作:
    (一)按照你公司预定方案,通过提前抽低泵站及上游管网水位,利用上游管网作为污水临时储存设施,确保所有污水在人和1号泵站恢复运行后送龙归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请你公司加强与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的沟通协调,确保人和1号泵站暂停运行不影响龙归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三)加强巡视,严禁污水外溢造成环境污染。如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向我局报告。
    (四)按计划时间推进工程进度,确保按时恢复人和1号泵站的正常运行。
    三、在龙归污水处理系统人和1号泵站暂停运行期间,我局执法监察支队将加强监督检查,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白云区环保局,市环保局污防处、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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