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函〔2018〕3805号
广州南沙珠江啤酒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暂停运行1期污水治理系统的申请收悉(网办申请号:WK1812015)。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1期污水治理系统曝气池存在部分区域曝气不均匀需要停用检修的情况,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意你公司1期污水治理系统于2018年12月24日8时至2019年1月24日17时暂停运行。
二、在1期污水治理系统暂停运行期间,请你公司认真落实预定的替代措施,将污水分流到2期污水治理系统进行处理,确保全公司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三、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南沙区环保局,市环保局污防处、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