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函〔2018〕2884号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暂停运行所属大坦沙污水处理厂一期1号南、北生产线的申请收悉(网办申请号:WK1809006)。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大坦沙污水处理厂一期1号南、北生产线需进行大修和设备维护以保障后续正常运行的情况,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意大坦沙污水处理厂一期1号南生产线于2018年10月9日0时至10月29日0时暂停运行;一期1号北生产线于2018年10月29日0时至11月18日0时暂停运行。
二、在大坦沙污水处理厂大坦沙污水处理厂一期1号南、北生产线暂停运行期间,请你公司落实以下工作:
(一)按照你公司预定方案,通过合理调配水量至其他正常运行生产线进行处理的措施,确保所有污水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大坦沙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二)加强巡视,严禁污水外溢造成环境污染。如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向我局报告。
(三)按计划时间推进工程进度,确保按时恢复大坦沙污水处理厂一期1号南、北生产线的正常运行。
三、在上述设施暂停运行期间,我局执法监察支队将加强监督检查,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荔湾区环保局,市环保局污防处、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