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函〔2018〕2456号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暂停运行沥滘污水处理厂一期生产线及一期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申请收悉(网办申请号:WK1808002)。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沥滘污水处理厂一期生产线沉砂池2、4号廊道需进行闸门更换施工的情况,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意沥滘污水处理厂一期生产线及一期出水在线监测系统于2018年9月3日9时至19时、9月12日9时至19时、9月20日9时至13时暂停运行。
二、在沥滘污水处理厂一期生产线及一期出水在线监测系统暂停运行期间,请你公司落实以下工作:
(一)通过合理调配水量至其他生产线处理的措施,确保所有污水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沥滘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二)加强巡视,严禁污水外溢造成环境污染。如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三)按计划时间推进工程进度,确保按时恢复沥滘污水处理厂一期生产线及一期在线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配合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信息中心做好沥滘污水处理厂一期出水在线监测系统停运相关凭证在国发软件中的填报、上传等工作。
四、在上述设施暂停运行期间,我局执法监察支队将加强监督检查,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五、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海珠区环保局,市环保局污防处、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