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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暂停运行大坦沙污水处理系统一、二、三期生产线等防治污染设施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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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函〔2018〕3268号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暂停运行所属大坦沙污水处理厂一、二、三期生产线,一、二、三期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系统荔湾、沙基涌、澳口、5号泵站及上游1-3号、6-9号、瑶台、金沙洲泵站的申请收悉(网办申请号:WK1810002)。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大坦沙污水处理系统为确保电气设备安全稳定运行,需对厂区一、二、三期生产线,配套荔湾、澳口泵站高压配电柜进行维护保养,以及系统荔湾、澳口、5号泵站积淤情况严重需进行清淤的情况,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意大坦沙污水处理厂有关设施按以下时段暂停运行:
    荔湾泵站南北进水线于2018年11月12日8时至11月15日8时轮流暂停运行;
    荔湾泵站及上游沙基涌泵站于2018年11月15日8时至11月16日8时暂停运行;
    厂区一、二期生产线,一、二期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配套澳口泵站于2018年11月16日8时至11月17日8时暂停运行;
    澳口泵站南北进水线于2018年11月17日8时至11月23日8时轮流暂停运行;
    5号泵站及上游1-3号、6-9号、瑶台、金沙洲泵站,以及厂区三期生产线和三期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于2018年11月23日8时至11月27日8时暂停运行。
    二、在大坦沙污水处理系统厂区一、二、三期生产线等防治污染设施暂停运行期间,请你公司落实以下工作:
    (一)按照你公司预定方案,通过采取提前抽低泵站及上游管网水位、将一部分污水储存在泵站及管网内,将一部分污水输送至石井净水厂和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等措施,确保所有污水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
    (二)加强巡视,严禁污水外溢造成环境污染。如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向我局报告。
    (三)按计划时间推进工程进度,确保按时恢复大坦沙污水处理系统厂区一、二、三期生产线,一、二、三期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系统荔湾、沙基涌、澳口、5号泵站及上游1-3号、6-9号、瑶台、金沙洲泵站的正常运行。
    三、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配合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信息中心做好大坦沙污水处理厂一、二、三期出水在线监测系统停运相关凭证在广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国发软件中的填报、上传等工作。
    四、在上述设施暂停运行期间,我局执法监察支队将加强监督检查,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五、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荔湾区环保局、白云区环保局,市环保局污防处、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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