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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暂停运行沥滘污水处理系统东晓路4号泵站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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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函〔2018〕3267号


广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暂停运行所属沥滘污水处理系统东晓路4号泵站的申请收悉(网办申请号:WK1810001)。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所属的沥滘污水处理系统东晓路4号泵站集水池内淤泥淤积严重需清淤、泵站高压电柜变压器等设备集尘较多需除尘的情况,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意沥滘污水处理系统东晓路4号泵站于2018年11月23日 9时至11月29日9时暂停运行。
    二、在沥滘污水处理系统东晓路4号泵站暂停运行期间,请你公司落实以下工作:
    (一)按照你公司预定方案,通过提前抽低泵站及上游管网水位、将一部分污水储存在管网内,将一部分污水通过2台龙吸水(每台3000立方米/小时)输送至沥滘污水处理厂处理等措施,确保所有污水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
    (二)请你公司加强与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的沟通协调,确保东晓路4号泵站暂停运行不影响沥滘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三)加强巡视,严禁污水外溢造成环境污染。如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向我局报告。
    (四)按计划时间推进工程进度,确保按时恢复东晓路4号泵站的正常运行。
    三、在沥滘污水处理系统东晓路4号泵站暂停运行期间,我局执法监察支队将加强监督检查,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海珠区环保局,市环保局污防处、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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