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函〔2018〕2332号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暂停运行西朗污水处理系统广中泵站的申请收悉(网办申请号:WK1808001)。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所属的西朗污水处理系统广中泵站格栅机损坏严重需进行维修施工的情况,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意西朗污水处理系统广中泵站于2018年8月27日8时至2018年9月10日18时暂停运行。
二、在西朗污水处理系统广中泵站暂停运行期间,请你公司落实以下工作:
(一)按照你公司预定方案,通过提前抽低泵站及管网水位、将污水储存在泵站及管网内,增加西朗污水处理系统马涌1号泵站、龙溪泵站、东沙泵站和山村桥泵站的抽升送水量等措施,确保所有污水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西朗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二)加强巡视,严禁污水外溢造成环境污染。如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向我局报告。
(三)按计划时间推进工程进度,确保按时恢复西朗污水处理系统广中泵站的正常运行。
三、在广中泵站暂停运行期间,我局执法监察支队将加强监督检查,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荔湾区环保局,市环保局污防处、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