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工业企业,改善重点河涌流域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点河涌流域、流溪河流域、东江北干流及珠江广州河段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顿工作。
重点河涌名录、流溪河流域、东江北干流及珠江广州河段干流河道管理范围由市和各有关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职责以地图或文字说明形式公布。
二、本通告所称的“散乱污”工业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以及环保、国土规划、工商、税务、质监、安监、消防等手续不全,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工场作坊。
上述“散乱污”工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制革、印染、洗水、五金、冶炼、电镀、酿造、水泥、玻璃、汽修、食品加工、石材加工、家具制造、机械、电子、仓储、废旧资源加工等行业。
三、属于通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自行停产停业、搬迁或拆除。
四、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顿工作。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35条黑臭河涌流域和流溪河干流的“散乱污”工业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
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187条河涌流域、流溪河流域、东江北干流及珠江广州河段干流河道管理范围的“散乱污”工业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
五、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排查辖区内的“散乱污”工业企业情况,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清单,并定期更新、持续清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社积极配合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的清理整顿工作,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六、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清理整顿具体工作方案,按照属地分段管理的原则统筹规划,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供水、供电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从严采取措施,对逾期不自行停产停业、搬迁或拆除,或虽已自行停产停业但逾期未完成清理任务的“散乱污”工业企业予以清理整顿,实现“清污染、清设备、清违建”。
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由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水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涉嫌构成犯罪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属违法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等出租给他人从事直接排放污水的经营活动的,由国土资源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依法处理。
属违法用水用电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供电、供水单位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规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用水。
属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依法从严查处。
属不符合工商、税务、质监、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对已自行停产停业且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工业企业,或有意向异地搬迁的企业,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协助其实施升级改造或搬迁工作。
七、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对依法取缔、搬迁企业场地的定期巡查机制,防止死灰复燃,并组织对实施提升改造后恢复生产的企业加强日常巡查及监管。
八、各区人民政府应每月更新“散乱污”工业企业清单,将有关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抄送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政府网站和主流新闻媒体上滚动推送相关进展信息。
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散乱污”工业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安排,明确排查“散乱污”工业企业的信息收集要求,及时掌握清理整顿工作进展并实施抽查。抽查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
十、市环保、水务、工商、城管、国土规划、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指导、督促各区依法有序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
十一、各级河长应当按照河长制的有关要求,对各镇(街)辖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进行全面摸查,分类造表列册,分批下达整治任务并督促区政府实施整治工作,开展整治工作的验收。
十二、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发现的“散乱污”工业企业违法行为,积极向市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十三、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