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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越堡水泥有限公司延期停运窑尾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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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函〔2016〕1552号


广州市越堡水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延期停运窑尾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的申请收悉(网办申请号:WK1608006)。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原定于7月12日开始进行的烟囱防腐工程推迟至8月4日开始实施,窑尾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无法按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越堡水泥有限公司暂停运行窑尾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的批复》(穗环函〔2016〕1133号)的要求,在2016年8月22日12时恢复运行的情况,依据《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意你公司窑尾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延期停运至2016年9月15日23时。
    二、在窑尾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暂停运行期间,请你公司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管理,确保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正常运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按照规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巡查,如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或群访事件,应立即停止水泥窑的生产。
    (三)按计划时间推进窑尾烟囱防腐改造工程进度,确保按时恢复窑尾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窑尾烟气人工监测,监测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监测时间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做好相关记录,按时将监测结果报送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并配合做好人工监测数据在国发软件的填报、上传工作。
    (五)按规定做好自行监测数据公开工作。
    (六)配合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做好监督检查等工作。
    (七)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做好在线监测设施比对监测工作。
    (八)配合市环境信息中心做好在线监测数据传输工作。
    三、你公司在完成烟囱防腐改造工程后,应严格按照规定恢复窑尾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及烟囱的正常使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花都区环保局,市环保局污防处、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
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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