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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暂停运行京溪污水处理厂厂区2号生产线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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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函〔2018〕2267号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暂停运行京溪污水处理厂厂区2号生产线的申请收悉(网办申请号:WK1807008)。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所属的京溪污水处理厂厂区2号生产线需进行大修和设备维护的情况,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意该厂厂区2号生产线于2018年8月20日8时至9月6日18时暂停运行。
    二、在京溪污水处理厂厂区2号生产线暂停运行期间,请你公司落实以下工作:
    (一)通过增加厂区1号生产线处理水量、将污水输送至猎德污水处理厂处理等措施,确保所有污水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且京溪污水处理厂和猎德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二)加强巡视,严禁污水外溢造成环境污染。如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向我局报告。
    (三)按计划时间推进工程进度,确保按时恢复京溪污水处理厂厂区2号生产线的正常运行。
    三、在上述设施暂停运行期间,我局执法监察支队将加强监督检查,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天河区环保局、白云区环保局,市环保局污防处、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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