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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轮流暂停运行龙归污水处理厂提升泵房南、北线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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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函〔2018〕2268号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轮流暂停运行龙归污水处理厂提升泵房南、北线的申请收悉(网办申请号:WK1807007)。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所属的龙归污水处理厂提升泵房南、北线泵井淤泥沉积严重需进行清淤的情况,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意该厂提升泵房南线于2018年8月16日8时至8月21日8时暂停运行,提升泵房北线于2018年8月21日8时至8月26日8时暂停运行。
    二、在龙归污水处理厂提升泵房南、北线轮流暂停运行期间,请你公司落实以下工作:
    (一)通过轮流施工、增开正常运行线的提升泵等措施,将所有污水提升到后续构筑物进行处理,确保所有污水稳定达标排放、龙归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二)加强巡视,严禁污水外溢造成环境污染。如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向我局报告。
    (三)按计划时间推进工程进度,确保按时恢复龙归污水处理系统厂区提升泵房南、北线的正常运行。
    三、在上述设施暂停运行期间,我局执法监察支队将加强监督检查,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白云区环保局,市环保局污防处、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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