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函〔2017〕1414号
依利安达(广州)电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拆除西区天台“三期内层新棕化”等4个化气塔的申请(网办申报号:WK1706005)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部分生产线已拆除,对应的化气塔不再使用的情况,依据《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意你公司于7月15日12时至8月15日12时拆除“三期内层新棕化、气-01 一期2#沉铜线外101B、气-03 一期2#全板外102B、气-13 一期1#白字高温长炉106A”等4个化气塔。
二、请你公司在拆除“三期内层新棕化”等4个化气塔的过程中,严格落实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环保管理的要求,严禁污染环境。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黄埔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