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函〔2018〕1311号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暂停运行沥滘污水处理系统厂区二期3号A、B生产线和一、二期提升泵房、高压电房及大学城1-4号、琶洲7号、新滘南8号、长洲岛泵站的申请收悉(网办申请号:WK1805005)。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所属的沥滘污水处理系统厂区二期3号A、B生产线和一、二期提升泵房、高压电房及大学城1-4号、琶洲7号、新滘南8号、长洲岛泵站运行时间已久,需进行维护保养的情况,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意沥滘污水处理系统有关设施按以下时段暂停运行:
大学城1-4号泵站于2018年6月4日9时至6月8日9时暂停运行;
琶洲7号、新滘南8号、长洲岛泵站于2018年6月8日9时至6月14日9时暂停运行;
厂区二期提升泵房于2018年6月4日10时至6月7日10时暂停运行;
厂区一期提升泵房于2018年6月7日10时至6月10日10时暂停运行;
厂区二期3号A生产线于2018年6月13日10时至7月1日10时暂停运行;
厂区二期3号B生产线于2018年7月1日10时至7月19日10时暂停运行;
二、在沥滘污水处理系统厂区二期3号A、B生产线和一、二期提升泵房及大学城1-4号、琶洲7号、新滘南8号、长洲岛泵站暂停运行期间,请你公司落实以下工作:
(一)通过提前抽低管网水位、将污水储存在泵站及管网内等措施,确保沥滘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并稳定达标排放。
(二)加强巡视,严禁污水外溢造成环境污染。如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向我局报告。
(三)按计划时间推进工程进度,确保按时恢复沥滘污水处理系统厂区二期3号A、B生产线和一、二期提升泵房及大学城1-4号、琶洲7号、新滘南8号、长洲岛泵站的正常运行。
三、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海珠区环保局,市环保局污防处、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