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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再次调整大坦沙污水处理系统厂区二期4号生产线等防治污染设施暂停运行时段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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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函〔2018〕1614号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再次调整大坦沙污水处理系统厂区二期4号生产线,三期5号、6号生产线和三期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系统配套5号泵站及上游泵站暂停运行时段的申请收悉(网办申请号:WK1806002)。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所属的大坦沙污水处理厂因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无法按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调整大坦沙污水处理系统厂区二期4号生产线等防治污染设施暂停运行时段的批复》(穗环函〔2018〕1348号)批复的时间对厂区二期4号生产线等防治污染设施进行大修和维护施工的情况,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意大坦沙污水处理系统有关设施暂停时段调整如下:
    厂区三期6号生产线于2018年7月9日0时至8月23日0时暂停运行;
    系统5号泵站、上游1-3号、6-9号及瑶台、金沙洲泵站、厂区三期5号生产线及三期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于2018年7月16日8时至7月20日8时暂停运行;
    厂区二期4号生产线于2018年8月23日0时至9月22日0时暂停运行。
    二、在大坦沙污水处理系统厂区二期4号生产线,三期5号、6号生产线和三期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系统配套5号泵站及上游泵站暂停运行期间,请你公司落实以下工作:
    (一)按照你公司预定方案,通过提前抽低泵站及管网水位、将污水储存在泵站及管网内,以及合理调配水量到其他生产线处理等措施,确保大坦沙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并稳定达标排放。
    (二)加强巡视,严禁污水外溢造成环境污染。如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向我局报告。
    (三)按计划时间推进工程进度,确保按时恢复大坦沙污水处理系统厂区二期4号生产线,三期5号、6号生产线和三期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系统配套5号泵站及上游泵站的正常运行。
    三、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配合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信息中心做好大坦沙污水处理系统三期出水在线监测系统停运相关凭证在国发软件中的填报、上传等工作。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荔湾区环保局,市环保局污防处、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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