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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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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201922

 

各有关单位、机动车所有人:

根据201811月修订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自201931日起停止对新注册登记及在用车辆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我市范围内行驶的本地和外地号牌机动车所有人无需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停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后,在用机动车达到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情况,可通过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查询。

三、继续执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维护制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我市有关要求,继续做好车辆排气检验工作。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有关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气检测。

四、我市黄标车限行执法以黄标车电子数据为准。

五、如对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疑问的,可拨打83190024电话咨询。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2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2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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