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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暂停运行大坦沙污水处理厂一、二期生产线及一、二期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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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函〔2019113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暂停运行所属大坦沙污水处理厂一、二期生产线及一、二期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申请收悉(网办申请号:WK1901001)。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大坦沙污水处理厂为确保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需进行厂区生产线提标改造施工的情况,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意大坦沙污水处理厂一期生产线及一出水在线监测系统于1208时至1238时暂停运行,二期生产线及二期出水在线监测系统于1248时至1280时暂停运行。

二、在大坦沙污水处理厂一、二期生产线及一、二期出水在线监测系统暂停运行期间,请你公司落实以下工作:

(一)按照你公司预定方案,通过合理调配水量至其他生产线处理,以及提前抽低泵站及管网水位、将一部分污水储存在管网等措施,确保所有污水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大坦沙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二)加强巡视,严禁污水外溢造成环境污染。如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三)按计划时间推进工程进度,确保按时恢复大坦沙污水处理厂一、二期生产线及一、二期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配合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信息中心做好大坦沙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出水在线监测系统停运相关凭证在国发软件中的填报、上传等工作。

四、在上述设施暂停运行期间,我局执法监察支队将加强监督检查,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五、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荔湾区环保局,市环保局污防处、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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