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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第三环保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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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第三环保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42号三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拾捌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开展辖区生态环境执法、信访、应急工作,协助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并负责辖区污染源具体执法工作;

  (二)协助开展辖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普及环境法律知识和环境科学知识,协调开展环境保护培训工作,推动社会民间参与环境保护;                         

  (三)协助开展辖区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四)按职责分工协调处理辖区环境污染纠纷。

  (五)及时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报告辖区的环境污染事故或隐患,参与突发污染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

  (六)指导和督促辖区污染源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七)负责上级交办的各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教育、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

  (四)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支委会,必要时召开全体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汇报工作;

  (六)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办公室统筹开展、本单位具体负责实施,依法依规、厉行节约、合理配置、讲求绩效的原则,规范财务行为,加强部门财务收支管理监督及收支内部控制管理,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行政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的进行公开。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经上级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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