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2025〕5号
广州环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广州市污染土壤集中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处置中心(二期)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污染土壤集中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处置中心(二期)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为2311-440111-04-01-763331)重大变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太三路001 号兴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内。项目建设内容重大变动情况:将陈腐垃圾开挖区域和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暂存和填埋专区由兴丰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三区调整至应急场二区。因开挖区域调整及地形地势差异,陈腐垃圾开挖量由30万立方米增至31.3万立方米,开挖后形成的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暂存和填埋专区库容由16.7万立方米增至21.9万立方米;取消二期项目中拟新增的常温解吸工艺(处理规模1万吨/年),新增的化学氧化处理规模由8万吨/年调整至9万吨/年,全厂总设备处理规模仍保持64万吨/年不变,项目实施后全厂最大污染土壤处理量仍保持61.5万吨/年不变;考虑到项目实际运行需求,以及受“广州市兴丰应急填埋场存量垃圾开挖项目”未来开工占用影响,对土壤处置中心整体入场土壤暂存区进行重新布局优化调整;对于经固化稳定化修复后达标的重金属污染土壤,增加离场资源化利用途径,离场资源化主要去向为同为环投集团旗下的花都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及从化区城市废弃物综合处理场飞灰填埋区层间土和中间覆土的用土需求。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DB44/2367-2022中表3规定的限值。颗粒物、氯化氢、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二)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冲洗废水、渗滤液和初期雨水均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中“表4 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通过现有污水总排口,经专用管道排入猎德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车辆清洗废水、筛上物冲洗废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后回用。
(三)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四)重金属污染土壤填埋专区的入场要求、运行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监测要求、封场及封场后环境管理要求等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
(五)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别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进行管理。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定期开展应急联合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八)该项目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按《报告书》要求进行控制。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固辐处、执法处、白云分局,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环境技术中心,广东华南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