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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环投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延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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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函〔2025〕69号

广州环投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延续医疗废物协同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22年3月,《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应急综合处理项目医疗废物协同处置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得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的环评批复(穗环管影(埔)〔2022〕2号);2023年10月,《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应急综合处理项目医疗废物协同处置设施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得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的环评批复(穗开审批环评〔2023〕219号);2024年12月,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二、根据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技术审查意见(穗环技函〔2024〕12号),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5号)有关规定,我局同意你公司“收集、贮存、处置(高温蒸汽消毒)医疗废物(HW01类中的841-001-01,841-002-01)14850吨/年,收集、贮存、处置(焚烧)医疗废物(HW01类)3340吨/年;共计18190吨/年”,经营有效期为2025年4月15日至2030年4月14日。

  三、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相关设施运行管理,强化应急演练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环境安全,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规模和类别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格控制进厂医疗废物的来源、类别和数量,不得超量超范围接受医疗废物,落实危险废物经营的各项管理制度等。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的信息化环境管理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变更委托运输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落实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飞灰、污泥、结晶盐、炉渣等废物,应按照相关要求利用处置。

  (三)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类别、来源、重量和有无事故等事项。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相关制度规定,通过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医疗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汇总报告上月度和上年度经营情况。

  (四)严格做好医疗废物贮存和运输卸货场所的地面防渗和围堰设置等措施。加强医疗废物贮存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完善医疗废物标识标志等。

  四、你公司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换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你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埔分局负责。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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