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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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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环穗审〔2025〕54号

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申请资料收悉。经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函复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函复我厅,因广西埃索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环境问题正在整改,不宜跨省接收危险废物,不同意你公司的转移申请。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厅不同意你公司将500吨HW23含锌废物(电炉集尘灰,废物代码:312-001-23)转至广西埃索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3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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