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依法注销部分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的公示期已满,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我局决定注销以下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行政许可,并对其《辐射安全许可证》予以注销。
如被注销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名单.docx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7日